压铸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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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压铸协会 - 章 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协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利于协会工作的开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聘请有关领导或压铸工业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技术交流、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专业培训以及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为了使协会的工作顺利开展,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要市压铸协会
二00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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