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高要市压铸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高要市压铸企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社会经济团体,是企业联系政府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筑共同发展的平台,整合会员的资源优势,为发展高要压铸制造业服务,共同打造高要压铸及其配套产业。
本协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维护全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行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高要市中小企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高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广东省高要市金渡世纪大道1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国内外压铸行业的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及质量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对压铸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和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三)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广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四)协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搞好全市压铸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围绕质量、工艺、设备、操作等基础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五)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合作。
(六)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定期提供信息资料。
(七)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预测国内外市场压铸产品的流行趋势,组织产品开发和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在高要市辖区内从事与压铸及其配套产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凡要求加入协会的企业(个人),需填写由法人代表(个人)签署的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限享有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五)对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协会提出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的工作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各种有关信息资料;
(五)及时反映情况意见,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合理化建议;
(六)按规定向协会缴纳会员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加入本协会的会员,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要求退会:个人会员需要提交本人签名退会的书面报告;单位会员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由单位法人签署的退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理事会通过生效,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单位经裁决破产或自行停业者,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者,同时解除会员资格;
(三)会员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也不说明原因,作为自动退会处理,同时收缴会员证。 |